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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責中停職、免職、撤職、降職、責令辭職、引咎辭職的區分及适用後(hòu)果

更新時間:23/03/30 09:07:03  
       (1)停職。停職,即暫時停止履行職務(職責),由有關黨組織、有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作出,是組織處理。比如在立案審查調查過(guò)程中,認爲被(bèi)調查黨員幹部确犯有嚴重錯誤,已不适宜擔任職務或者妨礙案件調查的,或者對(duì)有證據證明違紀問題明顯、但短時期難以完全查清的被(bèi)調查黨員幹部,根據情況可先停職。依據《中國(guó)共産黨組織處理規定(試行)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,停職檢查期限一般不超過(guò)6個月。
       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(guó)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,公職人員涉嫌違法,已經(jīng)被(bèi)立案調查,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,公職人員任免機關、單位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。
       (2)免職。免職,即免去或者建議免去擔任的黨内外領導職務,性質上是組織處理。紀律輕處分可以與免職并用,給予黨内警告、黨内嚴重警告處分,同時免職。免職的後(hòu)果一般是在規定時限内不再擔任領導職務,職權和職責範圍相對(duì)減小,期間可安排從事(shì)臨時性、專項性工作,但是其職務層次不會變化,并不必然降低級别和工資待遇等。
       依據《中國(guó)共産黨組織處理規定(試行)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,受到免職處理的,1年内不得安排領導職務,2年内不得擔任高于原職務層次的領導職務或者晉升職級。
       (3)撤職。撤職處分屬于政務處分、處分,是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作出的一種(zhǒng)撤銷公職人員所擔任職務的法律懲戒方式。撤職必然同時導緻職務、級别和工資待遇等的降低,并有24個月影響期。比如某縣委書記撤職後(hòu),被(bèi)從正處級降爲二級主任科員。
       (4)降職。降職性質上是組織處理,是指黨政領導幹部在年度考核中被(bèi)确定爲不稱職的,因工作能(néng)力較弱、受到組織處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擔任現職務層次的,應當降職使用。比如,某村黨支部書記某某被(bèi)降爲村黨支部副書記。降職使用的幹部,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職級的标準執行。
       依據《中國(guó)共産黨組織處理規定(試行)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,受到降職處理的,2年内不得提拔職務、晉升職級或者進(jìn)一步使用。同時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的,按照影響期長(cháng)的規定執行。
       (5)責令辭職與引咎辭職。依據《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第五十六條規定,引咎辭職、責令辭職的黨政領導幹部,一年内不安排領導職務,兩(liǎng)年内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領導職務。同時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,按照影響期長(cháng)的規定執行。
       依據《中國(guó)共産黨組織處理規定(試行)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,受到責令辭職處理的,1年内不得安排領導職務,2年内不得擔任高于原職務層次的領導職務或者晉升職級。